关于申报2017年度上海市“阳光计划”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04浏览次数:90

根据《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17 年度“阳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卫党〔2017337 )要求,现将具体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概况

“阳光计划”分为党建工作类、党风廉政(含政风行风)建设类、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类、思想政治理论课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五大类。每人一次性资助项目经费人民币3万元。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8个月。

二、申报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党建工作类

1.市教卫工作党委系统在编在岗从事党建工作的干部;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具有良好的党建研究能力及发展潜力,党建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本单位重点培养对象。

(二)党风廉政(含政风行风)建设类

1.市教卫工作党委系统在编在岗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兼职干部,在编在岗从事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的干部,参加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研究机构、从事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研究的干部、教师;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在理论研究、工作实绩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三)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类

1.全市高等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相关部门在编在岗的干部、教师;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具有良好的宣传思想文化研究能力及发展潜力,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四)思想政治理论课类

1.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

2.具有博士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满三年;

3.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能力及发展潜力,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五)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

1.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院(系)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

2.具备博士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四年;

3.在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工作实绩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三、其他事项

(一)“阳光计划”项目实行单位限额申报,每类限报一人

(二)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首轮筛选采用书面评审方式,对入围候选人采用会议评审方式。会议评审中项目申请者本人需进行陈述和答辩,不参加答辩者将视为自动弃权。答辩日期初定为20181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申报者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11日。如40周岁以下指197711日以后出生。

(四)申请书电子版可从“上海教育”网站(www.shmec.gov.cn)下载,也可从科研网(kyw.shou.org.cn)下载中心下载。填写后,请用A4纸双面打印、复印,左侧装订。

(五)学校受理截止时间:20171215日(周五)1600申请书一式七份送至科研处,并将电子文档发至xiadj@sou.edu.cn,邮件标题请注明“2017年度‘阳光计划’项目申报”。

(六)申报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科研处联系。

联系人:夏冬杰

联系电话:25653936 13671578798

办公地址:大连路15411301

附件:上海市“阳光计划”项目申请书-2017年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