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教〔2019〕2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18浏览次数:1604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强化项目单位法人责任制,提升项目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服务能力,提高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效率,现就《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简化预算编制内容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简化预算测算说明和编报表格,除设备费外,其他开支科目无需单独填列明细表格。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二、提升管理效率,扩大项目单位预算调整权

  直接费用中除新增单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和劳务费预算总额调增外,预算调整权限全部下放给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承担单位。

  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归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归一类管理。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应履行承担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同一类预算额度内,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课题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

三、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完善预算使用自主权

  在内控健全、不突破劳务费总量的前提下,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确定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发放标准。竞争性科研项目中用于科研人员的劳务费用、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均不纳入事业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高校、科研院所要结合科研任务的需要,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差旅费、业务性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做好指导和统筹。

四、简化管理流程,优化政府采购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要简化购买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耗材,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缩短采购周期。采购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采用单一来源等方式予以确定。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由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改为备案制管理。

五、创新管理模式,开展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

  结合科研经费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在基础研究领域,选择部分科研管理规范、科研成效显著、科研信用较好的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

六、简化验收管理,实施统一的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不再单独组织技术验收、财务验收,合并有关验收程序,实施统一的综合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期满,市科委根据有关要求,严格按照任务合同书的约定,考核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利用好单位内外部审计结果。

七、强化法人管理,落实承担单位责任

  承担单位应发挥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结合单位实际,按照本通知精神,修订完善内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任务书的承诺,做好组织实施和支撑服务;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进一步简化优化报销管理,建立起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报销管理机制;加强单位内部的政策宣传与培训,强化科研人员的责任和诚信意识,对违背承诺与诚信要求的,加强责任追究,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办法》(沪科合〔201774号)等科研计划相关制度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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