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放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2023-02-13浏览次数:462

 

各单位、部门及项目负责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上海市市级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沪教委财〔201973号)等中央、地方和学校文件精神,科研处整理了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以便各单位、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查阅。具体清单如下:

一、不得擅自改变科研经费用途、挪用、侵占科研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进行科研经费支出,如有变动,需按规定调剂预算和执行;不得支出与本科研项目不相关的费用。

二、不得编制虚假合同和业务、虚假采购、虚开发票,将科研经费转拨利益特定人,套取科研经费。

三、不得采购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在设备费之外的经费预算条目中报销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与科研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四、不得虚构发放事由,或超标准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五、不得列支和报销因私或与本项目不相关业务发生的火车票、机票、住宿等差旅费用。不得列支不合理的市内交通费。

六、不得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或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七、不得超限额列支间接费用。

八、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规范与行为的支出。